2005年9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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柔性的亲情理性的法
慕毅飞

  一个女孩,失去了生母,这是莫大的不幸;但是,生父和继父出于爱心,争着要得到女孩的抚养权,甚至不惜对簿公堂,这又是女孩的大幸。最后,法院进行调解,生父取得了抚养权。一场官司尘埃落定,法官却说,两位父亲都是良心道德上的赢家(9月20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发生在余姚的这动人一幕,诠释着柔性的亲情,理性的法。
    生母去世,即使有生父在,有继父在,幼儿幼女依然成为无人过问的弃儿弃女,这样的人间悲剧并不少见。生父忘了对亲生儿女的养育之责,继父也视养子养女为累赘,良知黯然,道德失色,甚至不惜违法遗弃。于是,一个不幸的童年,便开始演绎催人泪下的人生……走进每一个收养弃儿的福利院,都能听到几个如此的故事,让人痛感世道浇漓,人心不古。
    夫妻可以离异,父女却无法绝缘,这就是亲情。亲情,是人世间最美好的情感。它由血缘维系,最真挚,最无私,也最炽烈。享受亲情,是人与生俱来的幸福。只要有亲情在,就不会有真正的绝望与困境;如果亲情丧尽,面临的才是情感世界的灭顶之灾。亲生父女之间,应该有这种亲情;继父养女之间,照样可以有浃骨入髓的父女情深。
    亲情是柔性的,但有了亲情的担当,人就挺直了立世的脊梁。两位没有输在良心道德上的父亲,只是本着亲情,做了他们自以为该做的事,但如此为亲情而较真,凸显了他们为人的善良,已经无愧于人的称号,足以让那些丧尽亲情的人们羞于存世。
    但两份亲情不可兼存,此时,法就成了惟一的裁决。对簿公堂,是两位善良的父亲作出的理性选择。也许是因为《婚姻法》有这样的规定: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”也许还因为《收养法》有这样的规定: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”于是,抚养权就归于了生父。其实,合情合理的解释可以有许多种,但所有的合情合理,都必须首先合法——这就是面对法所不可或缺的理性。两位看重亲情的父亲,也尊重法的威严,这是特别令人欣慰的地方。
    世界需要柔性的亲情,也离不开理性的法。因为亲情与法的兼顾不废,两父争女,由一出悲剧开幕,终于得以一出喜剧终场。祝那不幸而又万幸的女孩幸福,也祝两位善良而理智的父亲一生平安!